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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月 - 2010-8-18 16:24:00
近日,家住漓渚镇的童女士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,但是在提到离婚的财产分割时,家中的“兰花问题”又让夫妻双方对簿公堂。

  9年前,童女士和胡先生两人登记结婚,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。婚后不久,因双方性格不合,他俩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。去年6月,在争吵过程中,胡先生用剪刀刺伤妻子,因此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刑事拘留。目前,夫妻感情已破裂,故童女士要求离婚。由于是兰花养殖户,除了家具和家用电器等普通财产外,童女士还要求分配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——兰花。
  童女士和胡先生结婚后,与男方父母一起做起了花木生意,其中,兰花就是他们的主要产品,家中种植兰花品种多达四、五十种,价值约在23万元左右。童女士向法院提出,要求将这些兰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而胡先生认为,这些兰花并不是他与童女士夫妻所有,而是与胡先生的父母一同经营,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在庭审中,童女士承认曾与胡先生父母共同生活,以及自认她与胡先生的父母共同经营花木店的事实。法院认为,兰花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而应该为家庭共同财产。因此,法院判决童女士不能获得兰花的分割权,若童女士不服法院的判决,可上诉。
  县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专家表示,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是两种概念,家庭财产不仅仅包括夫妻共同财产,还包含子女、兄弟姐妹等财产。在夫妻离婚案件中,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被分割,家庭财产,夫妻一方没有权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依诺 - 2010-8-18 17:10:00
只能感慨,世界之大无奇不有!
无名小镇 - 2010-8-19 13:37:00
利益面前,人性显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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